在道路交通损害赔偿中,关于机动车的贬值损失,最高院认为:对该项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情况下贬损会被支持?
笔者通过检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贬值”等关键词,检索了近两年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裁判观点。
一、主张车辆的贬值损失要看车辆的损害部位,看是否是车辆关键部位的受损。
(2021)陕0104民初13135号“本院认为,本次事故属于轻微事故,并未对陕AXXXXX车辆关键部件造成损害,且车辆经修复损失已填平,故其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没有事实依据。”
二、主张车辆贬值损失,最好由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并委托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且在评估前不要对车辆进行维修。
1、(2021)陕0112民初2245号“关于原告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据xxxx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函,涉案车辆因已维修,车辆原始状态已不存在而无法评估,故原告主张的贬值损失无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2、(2021)陕0115民初1215号“原告虽提交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报告,但该评估报告系原告单方委托,且评估前未经被告质证,其委托的xxxx评估有限公司亦非陕西省人民政府指定的评估机构,对该证据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三、主张贬损的车辆车龄不宜太长。
1、(2020)陕0112民初13901号民事判决“对千某主张贬值损失一节,涉案车辆从购买到发生事故不到一个月,时间较短。在汽车交易市场上,发生过事故的车辆价格,明显低于无事故车辆,千某已经将涉案车辆出售,贬值损失已经实际产生,故戴某应对千某车辆贬值损失适当赔偿。因车辆本身为消耗品,造成车辆贬值的原因较为复杂,现千某主张的贬值损失金额过高,结合本案实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戴某支付给千某车辆贬值损失1.5万元。”注:审理中,千某称其贬值损失计算依据为购车加买保险共计204147.28元与出售车辆实收款153000元的差价。
(2021)陕01民终3631号“千某的车辆从购买到发生事故不到一个月,一审综合考虑千某车辆购买时间、出售价格等因素,酌情认定贬值损失1.5万元,裁处有据,亦符合公平和诚信,并无不当。”
2、(2019)陕0111民初1315号“小车系晏某于2018年4月16日以86900元的价格购买。庭审中,经晏某申请,一审法院委托xxx评估有限公司对受损车辆在维修后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截止评估之日,受损车辆已行驶10800公里。评估结果为小车在被撞维修后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54000元。”“一审法院认为,王某驾车不慎撞上晏某所驾驶的小车尾部,造成该车辆受损,虽然支付了维修费用,但是受损车辆被撞后,其市场价值遭到贬值,因此晏某作为车主要求王某赔偿车辆受损后所遭到的贬值损失,合情合理,予以支持。车辆的贬值损失金额根据晏某购买该车俩时的价格及其使用情况,结合评估机构评估时的市场价值情况酌情确定为人民币3万元”
(2020)陕01民终1200号“涉案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受损,虽经维修,但对其市场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贬值,且该车辆购买时间较短,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车辆购买时价格、使用情况并结合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值情况等因素,予以支持车辆受损贬值损失3万元,裁量并无不妥。”
四、主张贬损的车辆要具有交易现实性。
(2020)陕01民终11586号“至于贬值损失问题。一般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坏的车辆具有交易现实性时,贬值损失才能获得赔偿。涉案车辆系冀某二手购得,综合在案证据及本案已经查明事实情况,该车辆既没有进行实际交易,也没有相应证据能够认定车辆经维修后影响正常使用、车辆价值量有所减少等事实,应当认定冀某对车辆贬值损失没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诉请一并予以判决驳回,亦无不妥。”
五、贬值损失原则上不予支持
1、(2019)陕0118民初5366号“经侯某自行申请,x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作出评估,车辆实体性贬值价格为115,852元,侯某支付评估费4,000元。”“车辆贬值损失,因为交通事故发生时,侯某车辆仅购置不足3月,车辆使用时间很短,而事故致侯某车辆损坏严重,结合侯某车辆的购买费用、车辆购置税、车辆修理费及车辆贬值损失评估意见书,车辆贬值损失酌情认定为40,000元;评估费,结合侯某提供的证据,酌情由李某承担2,000元。”
(2020)陕01民终464号“关于原审判决的车辆贬值损失40,000元,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通知中规定,车辆贬值损失一般不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贬值损失的答复,亦明确原则上不予支持,原审法院突破上述规定及意见对侯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予以支持欠妥,应予纠正。”
2、(2018)陕0116民初8699号“张某主张车辆贬值费19826.8元,并提供评估报告予以证明,根据张某行驶证及车辆保险单可以看出,至事故发生时,张某的车辆购买不足半年,因该起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车辆贬值已实际发生,故对该主张,参照评估报告,酌情认定18000元;”
(2019)陕01民终9768号“关于张某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因无法律依据,一审予以支持不妥。”
主张机动车贬损需要考虑因素
总的来说,如果想要主张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中车辆的贬损,那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受损部分是否关键、车龄长短、贬损值是否经过评估、车辆是否具有交易现实性。
结语
机动车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原则,即损失以实际发生为准,一般支持的也是直接损失。而车辆的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且因为车辆贬值损失目前尚无明确的、相应的法律依据,车辆贬值损失的认定又受车辆本身状况、车辆用途、市场价格等多种因素影响,目前法院在启动鉴定程序上都比较保守,对车辆的贬损更是持有谨慎的态度。从已公开的判例中来看,法院对车辆贬损采取的还是“不支持为原则,支持为例外”的裁判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