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复议机构的变动
根据陕政发【2021】19号文件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事项。以下是详细文件和全省部分地区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方式:
陕西省行政复议机构的变动
根据陕政发【2021】19号文件的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全省行政复议职责集中至省、市、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事项。以下是详细文件和全省部分地区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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